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99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芳廷
張偉達
鄭迪允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8387號),因被告3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