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地訴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11號原告臺北市私立慈愛文理短期補習班兼代表人 王玉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 律師上列原告因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臺教法(三)字第1120073179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原告已繳納二千元,尚應補繳二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審判長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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