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749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97年8月13日補正狀所稱相對人「各別」簽發之本票原本,否則應更正正確之請求。經本院民國97年8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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