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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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15號聲請人 汪明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裕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No424703),內載金額新臺幣10,000元,到期日為106年5月15日,詎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原本可稽。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洪維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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