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363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嘉正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