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3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字第363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嘉正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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