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3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潘玉珍 、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談談。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玖仟參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柒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至同上日期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
在二個月內加計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
收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