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移調字第10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0月3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談談。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玖仟參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柒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至同上日期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
  在二個月內加計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
  收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