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65號原告鈞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元煥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蔡其龍 律師被告翔宣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秀清 訴訟代理人 羅子俞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29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