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96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陳依慧 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系爭假扣押執行標的:臺中市○○區○○段○○○○號、
935建號不動產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破字第9號執行程序拍定後經地政機關塗銷之證明。
㈡承上,提出上開不動產之分配表。
㈢並提出於上開破產程序申報債權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