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08號上訴人 陳新民 即被告
林約 上訴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因100年度訴字第1408號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陳新民部分為新臺幣855,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上訴人林約部分為新臺幣1,004,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49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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