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6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昱瑄(原名陳玉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昱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昱瑄前因違反水土保持法、詐欺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2月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彥碩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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