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958號債權人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王強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高建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台端得向債務人請求其母醫療費用之理由,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高建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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