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948號債權人 謝景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清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已收受民國109年10月24日新興郵局第2337號、109年10月29日新興郵局第2357號存證信函之回執證明。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