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 曾文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珮如 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