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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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14號聲請人即被告 許綵騏 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99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許綵騏(下稱被告)已自白認罪,而本案僅有被害人 黃美蓉 一人,所受財產損失非鉅,被告亦一再表示願與被害人和解,雖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已無反覆實施犯罪之虞,且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亦無逃亡之可能,爰請審酌本案已無羈押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准予停止羈押云云。
二、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式之進行、證據之存在及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不適用訴訟上嚴格證明之原則,而應適用自由證明法則(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前經本院法官於民國(下同)103年7月16日開庭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法執行羈押至今。被告涉犯偽造文書、詐欺等罪之犯行,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顯見其犯罪嫌疑重大,衡諸被告已受處刑之諭知,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本件被告反覆涉犯偽造文書、詐欺犯行,於原審審理時多次傳拘未到,經原審於102年11月7日、103年3月6日兩次發布通緝到案,難認被告已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及逃亡之虞,如准予停止羈押,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辯稱已無羈押之必要云云,自無足取。從而,本院以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意旨所提事由,並不符合法定停止羈押之要件,復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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