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啟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啟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查受刑人王啟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宇安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04.09│101.04.17│101.09.13││││││├────────┼──────────┼──────────┼──────────┤││││││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嘉義地檢101年毒偵字││年度案號│第000748號│第001047號│第001459號││││││├───┬────┼──────────┼──────────┼──────────┤││││││││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上訴字第000929│101年訴字第000560號│101年訴字第000782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1.11.13│101.09.28│101.11.30│├───┼────┼──────────┼──────────┼──────────┤││││││││法院│南高分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上訴字第000929│101年訴字第000560號│101年訴字第000782號││判決││號││││├────┼──────────┼──────────┼──────────┤││判決│101.12.03│101.10.18│101.12.17│││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