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7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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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芷燕具保人江芷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芷涵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江芷涵因受刑人即被告江芷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111年度訴字第1310號案件中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月10日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嗣受刑人於該案件經本院論罪科刑(認受刑人犯轉讓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月;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94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2年度執字第13434號案件執行,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前開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法傳喚應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到案執行,另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案及逾期未到案將沒入保證金之效果,詎被告及具保人皆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時間到案執行,聲請人復核發拘票拘提被告未果,此有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影本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在押,此有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季珈羽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