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6號原告 楊德馨 被告 錢昱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至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錢昱叡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21號裁定駁回公訴在案。本院認經類推適用前揭規定意旨後,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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