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賸餘合夥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84號原告 王秋萍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 律師
楊晴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學燏 等間賸餘合夥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之被繼承人各出資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共計800萬元購買本件合夥之不動產,請求被告移轉合夥財產2分之1所有權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0萬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553元,尚應補繳25,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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