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7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曾鈺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鈺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鈺維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拘役20日2罪

拘役50日1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3日

113年4月中旬至113年5月1日間某日

113年4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7944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13207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818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852號

113年度易字第1198號

113年度訴字第584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7日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852號

113年度易字第1198號

113年度訴字第58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5日

114年1月15日

114年1月10日

備     註

應執行拘役70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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