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瑋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妨害秩序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間某日

110年1月27日

110年3月11日

112年2月19日前某日

112年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28722號等

新竹地檢

112年度撤緩少連偵續字第1號等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272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1號

112年度訴字第130號

113年度易字第129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7月6日

113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1號

112年度訴字第130號

113年度易字第129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29日

112年9月7日

114年2月4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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