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9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7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六萬元,及自民國99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詳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
78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傷害案件,已於99年8月31日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4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而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