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6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被告之不當行為導致原告家庭破裂,讓原告受傷甚深,請求損害賠償及精神慰撫金。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所涉相姦案件,已於民國99年8月31日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689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而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