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9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信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信翰於民國89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0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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