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東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
9年11月24日上午10時20分許,侵入 何蘭妹 位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住處,徒手竊取何蘭妹之鞋子1雙(價值新臺幣2000元,已發還),並於得手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繫屬於本院後,於110年6月16日死亡一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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