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494號原告 郭騏濤 被告 黃振翃 (原名 黃信德 )(已歿)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審訴字第224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振翃被訴傷害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雅雯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