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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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9號原告 陳毓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少偉 、 張織麟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原告請求給付之新臺幣39萬7,000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