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8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837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代理人 林咸亨 代理人 宋宇凡 債務人 賴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另依每期應付金額新臺幣參仟陸佰伍拾肆元計算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內,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一六,超過第十期後,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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