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黃王春蝦 聲請人 黃淑華 聲請人 黃淑珠 聲請人 黃子惠 聲請人 黃奕穎 相對人 張萬歷 上列當事人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 黃蝦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黃王春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此觀同法第239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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