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交簡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交簡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允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允一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6行「重型機車」應予更正為「輕型機車」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宇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