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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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5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
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致祥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
272號、99年度偵字第12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己○○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己○○、甲○○、乙○○分別係「美商仙妮蕾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仙妮蕾德公司)之總經理、業務經理及經銷商。其三人均明知「滿庭福養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滿庭福公司)與仙妮蕾德公司同係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直銷業),銷售同類商品,而有商業競爭關係。詎己○○為競爭銷售業績,竟與甲○○、乙○○共同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聯絡,先由己○○於民國98年3月3日前某時,撰寫如附件一所示足以毀損滿庭福公司名譽之不實文章,以電子郵件傳送予甲○○;再由甲○○於98年3月3日下午5時3分許,以電子郵件傳送予乙○○;乙○○則於98年3月
5日上午10時許,利用任職之「封固企業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鎮區○○路○○○號之9)內之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地圖日記」社群網站(http://map.answerbox.net),以會員「雙魚達」名義,轉貼上開文章,並單獨承前犯意,自行加註如附件二所示足以毀損滿庭福公司名譽之標題及引言,供不特定人得上網瀏覽,以此方式散布文字傳述上開足以毀損滿庭福公司名譽之不實內容。嗣因滿庭福公司負責人丁○○在網路上發現前揭文章,於98年6月25日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滿庭福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證據,均經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理中同意作為證據能力(見本院審易字卷第49-50頁)。就其中具有傳聞性質之證據,已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悉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客觀環境及條件,並無違法不當取證或顯不可信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己○○、甲○○、乙○○固均坦認有於前揭時、地,由己○○撰寫如附件一所示文章,發送電子郵件予甲○○,經甲○○轉發電子郵件予乙○○,由乙○○轉貼在「地圖日記」網站上,並由乙○○自行加註如附件二所示之標題及引言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誹謗之犯意。被告己○○辯稱:因滿庭福公司有侵害仙妮蕾德公司商業機密、商標,販售類似仙妮蕾德公司產品,宣稱神奇療效,現已進入訴訟程序。我擔心仙妮蕾德公司經銷商受騙上當,才寫文章請甲○○轉給乙○○刊登在網路上提醒經銷商。我係依照所查到的事實予以評論,並無誹謗故意云云。被告甲○○辯稱:我依己○○指示傳給乙○○之文章,內容是真實的,並無誹謗故意云云。被告乙○○辯稱:我當時熱衷於仙妮蕾德公司之產品,且甲○○表示總裁夫人要看我的部落格,我因一時興奮,又相信甲○○應已查證文章內容之真實性,才會在網站上轉貼上開文章,並無誹謗故意云云。辯護人則稱:本件文章指摘之事實,均經己○○事先查證,有客觀依據,並非杜撰,且傳述之事與公益有關,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護等語。
經查:
㈠按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大
限度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依憲法第23條規定,自應予合理之限制。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即屬法律對於非法言論所加之限制。又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98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推其對於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解釋意旨,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但被告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言論(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申言之,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雖非真正,但其提出過程並非因惡意或重大輕率,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且應就所提出之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之內容為真實,始可免除誹謗罪責;若行為人就其發表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原非真正,而其提出過程有惡意或重大輕率情形,且查與事實不符,只憑主觀判斷而杜撰或誇大事實,公然以貶抑言詞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仍得律以誹謗罪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己○○、甲○○、乙○○分別係仙妮蕾德公司之總經理
、業務經理及經銷商,三人均明知滿庭福公司與仙妮蕾德公司同係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銷售同類商品,而有商業競爭關係,己○○為競爭銷售業績,與甲○○、乙○○共同意圖散布於眾,由己○○於前揭時間撰寫如附件一所示之文章,交由甲○○以電子郵件傳送予乙○○,再由乙○○利用任職公司內之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在「地圖日記」社群網站上,以會員「雙魚達」之名義,轉貼上開文章,並自行加註如附件二所示標題及引言等情,業據被告三人坦認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6247號卷〈下稱北檢偵卷〉第18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27
2號卷〈下稱雄檢偵卷〉第4-5、18-19、23-24、76-78頁、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264號卷〈下稱審易卷〉第46-47頁、易字卷第46-47頁),且經證人即滿庭福公司之負責人丁○○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北檢偵卷第5-6、48頁、本院易字卷第59頁),互核大致相符。復有「地圖日記」網頁、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4日
(98)渥字第980504號函、IP位址查詢、「雙魚達部落格」檔案、通聯調閱查詢單、「YAHOO!奇摩」搜尋結果網頁、電子郵件在卷可稽(見北檢偵卷第7-8、13-14、16-19、
44、50頁),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且依上開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復,及「YAHOO!奇摩」搜尋網頁所載,一般人均可由「YAHOO!奇摩」網站直接登入「地圖日記」,且在「YAHOO!奇摩」網站亦可搜尋到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文章內容,顯見不特定人均得隨時上網瀏覽上開文章甚明。
㈢觀諸如附件一所示之文章:⑴均以第一人稱方式敘述,足使
人認為係作者之親身體驗,其後並無署名,而以匿名方式發表。⑵文中穿插使用「滿X福」、「滿庭福養生」、「滿庭福」等名稱,顯已足使讀者特定該篇文章指摘之對象即為告訴人「滿庭福養生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⑶所載內容雖有部分評論意見,惟係以敘述經歷為基礎,評論與敘述夾雜,已將事實敘述與意見評論混用,顯然係以敘述自身經歷之方式,指摘及傳述滿庭福公司係「老鼠會」,以薏仁粉詐騙消費者可治百病,中醫師顧問、經絡檢測係詐術,實則強迫購買產品,且須採購達新臺幣(下同)近1萬元始能脫身,產品包裝粗糙,像地下工廠製造,食用會有致命危險等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惟被告己○○、甲○○、乙○○均非居住滿庭福公司所在大樓內,均未前往該公司接受經絡檢測,均非該公司會員,均未曾受該公司推銷,亦未曾親向該公司購買或食用過該公司任何產品,亦明知該公司即為仙妮蕾德公司之商業競爭對手等情,業據渠等供明在卷(見雄檢偵卷第19、23、76頁),且經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審易卷第58頁),顯見該文章所記載:「我們這棟大樓的『滿X福』今天被警察抄了,原本就覺得這家公司怪怪的,作風很神秘,每天都空盪盪的根本沒人」、「我有打電話去問啦,有一個女的一直要跟我約」、「我"盧"不過她只好約了,可是說真的我還是不敢去耶!越想越毛~~~~,這兩天手機先關機好了,免得她打來~~」、「『滿庭福』?我是沒聽過啦!只聽過滿庭香香精油」、「我本人有被推銷過,就是一個活生生的見證啦!」、「我也是在網路上看到的,本來以為是免費的中醫或推拿,打電話過去也說叫我親自過去看,因為就在我公司附近,就想說下班順路過去看一看,結果到場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講得天花亂墜,不花錢根本脫不了身,結果花了我快一萬塊,可是說真的,他們的東西包裝很粗糙,看起來很地下工廠,我拆了一包,聞起來也怪怪的,最後我決定自認倒楣,丟到垃圾桶(連廚餘都不敢扔呢,怕毒死人家養的豬)雖然我的命不值錢,應該也不止一萬塊吧!」、「我有加入『滿X福』的會員」、「我也是上過當的冤大頭!」、「拿一個電腦筆在我手腕、腳踝點來點去,BBB的亂叫」、「問甚麼都面露難色,不肯拿出來,感覺不是一家正派經營的公司,而像是一家打帶跑的老鼠會」等語,均非被告等人親身經歷,卻故意撰寫為自身經歷甚明。
㈣被告己○○雖辯稱上開文章係其指派仙妮蕾德公司員工丙○
○前往滿庭福公司查訪後,再將丙○○之經歷撰寫成文。惟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到庭證稱:我去過滿庭福公司二次,都是己○○叫我去的。第一次己○○給我15,000元的預算,要我去滿庭福公司買產品回來。我在滿庭福公司接受經絡檢查,因為該公司是先做經絡檢查後,才能幫我搭配食用的產品,對方有推薦我買哪些產品,我就隨便大概挑幾樣,買了7,500元。我買的產品都是紙盒包裝,如卷附包裝盒(見本院易字卷第71頁)。我沒有拆封,不知道內容物的狀況,直接帶回公司交給己○○。第二次己○○叫我去滿庭福公司拿會員手冊回來,裡面有類似(直銷)獎金制度的內容,這次我有加入會員,拿到會員手冊回公司交給己○○。我沒有看過起訴書附件一所示的文章,上面好像有提到我去滿庭福公司的大概過程,但其中有些用詞,我不會這樣形容。文章第1點所載部分:不是我的經歷。第2點部分:我有做經絡檢查及打電話,但我沒有講說「躲躲藏藏很詭異,"盧"不過只好約,我還是不敢去耶!越想越毛,手機先關機好了,免得她打來」,我沒有這樣的感覺。第3點部分:我不會這樣形容,因為我不是很瞭解滿庭福公司,沒有個人喜好,我只是去買東西而已。第4點部分:我不會這樣形容,因為我根本沒有拆開包裝。而且我有買產品,所以我不知道如果不買會不會無法脫身。我也沒有看見工廠,所以不知道是否看起來像地下工廠。產品包裝很普通,但我不會說它很粗糙。第5點部分:除了「她一直叫我回去上網看,感覺不好」外,其他部分我不會這樣形容,因為我主要是去拿目錄回來,至於服務好不好,我不是一般消費者,只是公司派去買東西,所以我不會形容這部分。第6點部分:對方是有說醫師長年在美國,其他的我沒這樣形容,因為我去那邊的立場不是一般消費者,所以我不會形容是上當的冤大頭。第7點部分:我沒有這樣形容,因為滿庭福公司是否為一家正派經營的公司,我不是很清楚。有關附件一的文章內容,我不是向己○○這樣回報的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98-106頁)。足見被告己○○撰寫上開文章,與查訪人丙○○所回報之事實相去甚遠,除添加原本所無之情節外,並將丙○○所回報之中性事實刻意誇大,並增添原來所無之負面事實及評價,堪認其確有惡意杜撰或誇大事實,以貶抑文字散布謠言、傳播虛構具體事實為不實陳述,而達於誹謗他人名譽之程度。
㈤被告己○○雖另提出智慧財產權法院98年度民全字第18號民
事裁定、98年度刑智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食品違規廣告處罰案件統計表、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網頁資料,欲證明滿庭福公司曾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刑事搜索扣押;曾因違規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致遭裁罰;查無滿庭福公司中醫師顧問 陳順生 之中醫師資格等情(見雄檢偵卷第32-69頁),主張其對於所誹謗之事,已盡查證而確信為真實,且係對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務加以評論云云。惟上開由被告己○○所撰寫,交由被告甲○○發送電子郵件予被告乙○○轉貼在網站上之文章內容,經與事後於偵查、審判中所提出之資料比對,該篇文章並無任何以上開民、刑事裁定、違規廣告處罰案件統計表、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及網頁資料內容作為基礎事實之敘述,足見被告己○○於撰寫該篇文章時,非基於此等客觀依據而撰寫,而係依丙○○查訪後所回報之部分事實,以敘述親身經歷之方式,自行杜撰或誇大不實之事實,其間夾雜惡意評論,並將文章以電子郵件發予被告甲○○,再轉發予被告乙○○,而甲○○、乙○○二人均未自行查證,即依層層指示,由乙○○利用網路傳播方式予以散布,三人顯均係為商業競爭,欲以不實流言打擊滿庭福公司之特定目的,共同意圖散布上開文字於公眾,在網路上指摘、傳述足以毀損滿庭福公司名譽之事,且依其文章內容,並非自身經歷,竟杜撰為親身經歷,即屬不實,又渠等均係為滿庭福公司之私利而為之,非為公共利益所為,又非以善意發表言論,亦非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自屬誹謗他人名譽。至於被告乙○○係因網站功能限制,於轉貼如附件一所示文章時,必須註記標題及引用,而自行依照文章內容,加註如附件二所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之標題及引言等文字,尚非被告己○○、甲○○指示乙○○轉貼文章時所能知悉,其二人亦未指示乙○○加註上開標題及引言,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乙○○證述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107、109、116頁),該標題及引言雖成為上開網路文章之一部,惟應非被告己○○、甲○○原先犯意聯絡範圍內。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己○○、甲○○、乙○○前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己○○、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三人就撰寫如附件一所示文章,刊登在網站上,而誹謗滿庭福公司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如附件二所示之文章標題及引言乃被告乙○○超出犯意聯絡所自為,惟此部分為轉貼文章時所需手續,標題、引言及轉貼之文章已合而為一,屬單一之一罪。本院審酌被告三人明知網路傳播無遠弗屆,迅速即時且影響久遠,竟為打擊競爭對手,竟於公開網路以負面評價之文字刊登、散布不實文章,損害告訴人之名譽,迄未賠償損失,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非輕;衡以三人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具體求處被告己○○、甲○○各有期徒刑6月、被告乙○○有期徒刑4月,略嫌過重,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以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於如附件二所示之文章標題及引言係被告乙○○超出原先犯意聯絡範圍所自為,被告己○○、甲○○就此部分應無犯意聯絡,惟公訴意旨認被告己○○、甲○○此部分如成立犯罪,亦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即如附件一所示部分為單一之一罪,爰就被告己○○、甲○○被訴此部分犯行,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一:
┌──────────────────────────┐│⒈我們這棟大樓的「滿X福」今天被警察抄了,原本就覺得││這家公司怪怪的,作風很神秘,每天都空盪盪的根本沒人││,今天警察來的都還比他們公司的人多呢!聽說是打著免││費經絡檢查的招牌,其實是老鼠會,用薏仁隨便磨一磨,││就拿出來賣說可以治百病,果然夜路走多了早晚碰到鬼。││⒉請問有人聽過「滿庭福養生」嗎?我在網路上有看到有免││費的健康檢查?可是好像不是健診中心耶?又好像是中醫││診所?該不會是騙人的吧?我有打電話去問啦,有一個女││的一直要跟我約,可是問她什麼都說去了再告訴我,反而││讓我覺得她們躲躲藏藏的,很詭異,我"盧"不過她只好約││了,可是說真的我還是不敢去耶!越想越毛~~~,這兩天││手機先關機好了,免得她打來~~││⒊「滿庭福」?我是沒聽過啦!只聽過滿庭香香精油,是電││視上廣告的那個室內芳香劑嗎?哈哈!我勸你還是別貪小││便宜吧?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現在詐騙集團滿街都是,││就是找妳們這種呆子啊!不要自己送上門來當肥羊讓人家││宰!還是找靠得住的大品牌、大公司吧!別拿自己的金錢││和小命開玩笑!││⒋我本人有被推銷過,就是一個活生生的見證啦!我也是在││網路上看到的,本來以為是免費的中醫或推拿,打電話過││去也說叫我親自過去看,因為就在我公司附近,就想說下││班順路過去看一看,結果到場根本不是那麼一回事,講得││天花亂墜,不花錢根本脫不了身,結果花了我快一萬塊,││可是說真的,他們的東西包裝很粗糙,看起來很地下工廠││,我拆了一包,聞起來也怪怪的,最後決我自認倒楣,丟││到垃圾桶(連廚餘都不敢扔呢,怕毒死人家養的豬)雖然││我的命不值錢,應該也不止一萬塊吧!││⒌我有加入「滿X福」的會員,不過我真的不知道這家公司││是在搞甚麼鬼?因為跟他們要一些說明書和產品目錄,卻││死都不給,一直叫我自己回去上網看,感覺很差,我總不││可能每次吃產品之前,要先上網看吧?這不只是服務不好││的問題,而是覺得這家公司在怕什麼?白紙黑字的東西不││敢給客人,那我吃出人命來是不是就死無對證?這樣公司││的東西,鬼才敢吃呢!││⒍我也是上過當的冤大頭!那家公司說有中醫師,可是我人││已經到了,才又推說中醫師是長年在美國,問他們說叫甚││麼名字,是名醫嗎?死都不肯講,只肯跟我講說姓陳,是││怎樣啊?沒名沒姓,見不得人哦!而且也沒看甚麼診啊!││就拿一個電腦筆在我手腕、腳踝點來點去,BBB的亂叫,││那個小姐應該是才剛畢業的,甚麼也不懂,還在那邊充內││行,超不專業的,我都比她會蓋!││⒎有見過公司的產品不擺出來展示的嗎?「滿X福」就是,││問甚麼都面露難色,不肯拿出來,感覺不是一家正派經營││的公司,而像是一家打帶跑的老鼠會。│└──────────────────────────┘附件二:
┌──────────────────────────┐│標題:請小心碰到類似"掛羊頭賣狗肉"的公司││引言:││以下這則文章是轉貼來的,好像是前天星期二發生的事,現││在景氣差,請大家小心謹慎,守好荷包嘿!!!!││若要選,記住也要選擇一家正派經營的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