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清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法官訊問後,坦承犯行,復有如起訴書所載證人即被害二女之證詞、網路即時通對話、被害人驗傷單等在卷可稽,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行為後,於逃離現場前,尚知刪除被害人電腦中與其有關之電子紀錄,並取走被害人之手機以免被害人報警,復離開平日就學之高雄地區,逃亡至台北及台中,且停止使用網路帳號、手機,而有逃亡之虞,又被告係於民國98年11月1日、98年12月10日短時間內對二位被害人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可見有反覆實施之虞,經綜核各情,認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
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99年7月19日執行羈押,且嗣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尚存,於99年9月29日駁回聲請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羈押原因猶然存在,且本院就檢辯雙方聲請調查證據之程序,尚未終結,並審酌本案進行之順序及證據調查之需要,上開強制處分手段仍有必要,應自99年10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林揚奇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