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757號聲明人曾 劉春蘭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劉榮耀 (亡)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7年4月17日所為裁定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明人曾劉春蘭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曾劉春蘭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劉榮耀之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2月25日死亡,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裁定以因聲明人曾劉春蘭尚非被繼承人劉榮耀之繼承人為由,而駁回其拋棄繼承聲明,惟經本院職權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779號拋棄繼承事件,查得被繼承人劉榮耀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 劉廷郁 等人業已於107年4月12日另行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是認本院於107年4月17日駁回聲明人之聲明,顯有違誤,應予撤銷,聲明人曾劉春蘭所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應准予備查。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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