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27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瑞士商汽巴特用化學品控股公司(CibaSpecialty
Chemical法定代理人卡門‧葛洛斯嫚
伊凡卡‧蘇利I訴訟代理人 賴文萍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仕振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常禾 菁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