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楷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楷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理由邱楷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中地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邱楷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98年11月14日下午1│98年11月13日│││犯罪日期│時4分至下午2時13分│││││之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字第4383號│27354、27473、28224號│││││99年度偵字第217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58號│100年度上更(一)字第│││實│││135號│││審├──────┼─────────┼───────────┼─────────┤││判決日期│99.02.09│101.01.31││├─┼──────┼─────────┼───────────┼─────────┤│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5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3.08│101.03.29││├─┴──────┼─────────┼───────────┼─────────┤│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第3125號│45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