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東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憲德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1309號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係經檢察官起訴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及第47條第1款、第41條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衡諸稅捐稽徵法之法益係國家法益,逃漏稅捐之被害人係國家,而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刑法第216、215條之保護法益為社會經濟法益,在於保護經濟交易與社會往來之公共信用,其被害人應為交易對象之相對人或行使不實文書之對象。而原告係被告所負責代表之廣進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並非本件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被害人,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自不得於被告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依照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屬不合法,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尚安雅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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