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54號上訴人丙00000000.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