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354號上訴人丙00000000.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林秀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