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38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0000000.聲請人即收養人乙0000000.前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法定代理人丁○○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000000000000000(男,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乙0000000000000000(女,西元0000年00月00日生)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起共同收養丙○○(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