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37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0000000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97年度雄簡字第63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