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原告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莫景棠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楊宜樫 律師被告 陳勝博
陳貴春 本件(被告陳勝博、陳貴春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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