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移送執行,並與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罪,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之有期徒刑九月、三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 爰依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