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412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代理人乙○○之受委任處理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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