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該指定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