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建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上字第4號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道路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怡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5年度建字第2號)提起上訴,已于96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8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