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告 劉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 律師被告 劉阿巍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宸
黃厚誠 律師被告 劉登委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世勳 律師被告 張炎光 被告兼訴訟代理人 邱郁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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