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2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529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273債務人乙○○
273債務人丁○○
46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前就讀培元中學時邀同債務人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215,810元整。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丙○○自民國92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2,28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丁○○、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6年度促字第2529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乙○○,蕭│自民國89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14195│ 雁齡 , 蕭駿 │月1日起││六五│││元│霖││││├──┼───┼─────┼──────┼──────┼───────┤│2│新台幣│乙○○,蕭│自民國89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41390│雁齡,蕭駿│月1日起││五二五│││元│霖││││├──┼───┼─────┼──────┼──────┼───────┤│3│新台幣│丙○○,蕭│自民國89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29140│ 駿霖 │月1日起││一│││元│││││├──┼───┼─────┼──────┼──────┼───────┤│4│新台幣│丙○○,蕭│自民國89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37560│駿霖│月1日起││一│││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乙○○,蕭│自民國92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14195│雁齡,蕭駿│月2日起││以內者,按借款│││元│霖│││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2│新台幣│乙○○,蕭│自民國9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41390│雁齡,蕭駿│月2日起││以內者,按借款│││元│霖│││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3│新台幣│丙○○,蕭│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29140│駿霖│月2日起││以內者,按借款│││元││││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4│新台幣│丙○○,蕭│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37560│駿霖│月2日起││以內者,按借款│││元││││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