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2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