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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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醫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仁蓉 訴訟代理人 游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鈞院10
1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1年3月9日太平洋日報第9版全國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6月8日3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1年6月9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東元綜合醫院│臺灣銀行│100年12月25日│6,400元│AA0000000│││││竹北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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