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79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新竹縣私立 康乃薾 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黃忠山 代理人 黎佳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財團法人新竹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年11月25│354,375元│AZ0000000││││私立康乃薾國民│竹北分行│日││││││中小學黃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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