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68號上訴人 白雋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雪屏 因本院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8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楊富強法官張琬如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