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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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繼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補字第56號聲明人 張美
張珈禎張孟升 張順銘 張宇盛 被繼承人 張菀芝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張菀芝之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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